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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全文发布
22-05-27 16:12:29


  支持社会资本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规范可持续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合作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第四十七条 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等业务,开发适应中小企业特点的保险产品,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的风险保障能力。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面向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培育中小企业上市资源,引导证券、会计、法律等专业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六章 市场开拓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将不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养老医疗、教育辅导、社区建设、志愿服务等民生事项,面向具有专业资质的中小企业购买服务。


  不得以中小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中小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不予处罚。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小企业参与龙粤对口合作等省外经贸活动,通过举办或者组织企业参加产品推介、展览展销、协作配套等方式,帮助中小企业建立供需对接渠道,提高市场开拓能力,参与跨区域产业供应链分工。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物流等服务平台建设,为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提供指导和服务。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立区域性商品交易中心和行业性产品购销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第五十二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采购人应当提高政府采购首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总额百分之三十,对中小微企业不低于合同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政府采购不得以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开放合作,对从事进出口经营的中小企业,提供用汇、人员出入境方面的便利。支持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开拓国际市场,建立海外仓、海外营销公司等国际营销网络,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中小企业发展内外贸同标准、同品质产品,帮助消除出口产品内销的制度阻碍,助力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国内销售市场。


  支持中小企业利用各类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线上销售,扩大网络销售份额,引导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大型平台企业合理降低过高收费。发挥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城市等平台作用,拓展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技术性贸易措施、产品认证等方面为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出口提供指导和帮助,推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中小企业有效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维护合法权益,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


  第五十五条 支持优质产品服务企业进入大型央企合格供应商名录,支持企业进入国内重要供应链体系,支持有条件的制造业企业面向行业上下游开展集中采购。


  鼓励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大型企业的产业链。鼓励大型企业优化布局、调整结构,与中小企业建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稳定的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服务外包、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协作关系。


  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依法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上市、兼并重组、项目投资等混合所有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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