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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全文发布
22-05-27 16:12:29


  鼓励中小企业加快品牌建设,打造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品牌。支持中小企业较为集中的区域申请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打造产业集群区域品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将本行政区域内特有区域战略、文体活动、工程项目、景点建筑等富有地方特色的公共资源依法依规申请注册区域公用品牌,授权符合标准的中小企业免费使用。


  对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商品或者服务的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等公共资源以及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申请专利,并据此向中小企业提出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加盟费的,承担知识产权管理职能的部门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条 鼓励中小企业进驻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新区,对接国内外创新资源,参与创新合作,提升创新能力。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在外经商和外出务工人员创办中小企业,并在资金、场所用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高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返乡青年、新生代农民工等群体的创业培训指导,支持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政策。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中小企业的有关行业组织,应当通过网站、公共服务平台、热线电话、宣传资料等形式,为创业人员免费提供市场监管、财税金融、生态环境、安全生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询、公共信息服务和创业指导。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根据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和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合理安排中小企业发展用地,按照有关规定适当提高厂房的容积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向中小企业供应除房地产产业外的产业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厂房租售市场监管力度,完善厂房供需信息发布机制,促进租售信息公开透明。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基地、众创空间、孵化器等载体建设,在场所用地、基础设施、公共管理服务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税费,降低小型、微型企业初创期成本,提高入驻企业孵化成功率。


  第三十五条 鼓励大型企业通过生产协作、开放平台、共享资源、建设创新产业化基地等方式,为创新创业提供大数据支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章 人才支持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中小企业申报各类人才计划,引进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对不改变人事档案、户籍社保关系的柔性人才引进,给予支持。


  中小企业从省外引进本省紧缺职业人才的,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引才补助。中小企业引进人才所需的租房补贴、安家费用以及其他工作经费等人才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税前列支。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等与中小企业建立校企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岗位信息发布和供求对接服务,并采取补贴、培训、举办校企招聘活动等措施,引导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帮助中小企业引进创新人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社会化专业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人才招聘、人才培训、服务外包等服务,帮助中小企业解决用工需求。


  第三十八条 支持职业院校教师和中小企业技术人才双向交流,创新中小企业人才培养模式。


  鼓励职业院校根据中小企业发展需求和生产项目设置专业,培养专业技能人才。鼓励中小企业与职业院校和学生签订紧缺技能人才定向培养协议,向定向培养生发放在校学习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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